第五条 单位申请办学,须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持本市户口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成人教育局申请。经批准的,发给《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举办全日制、学制一年(含一年,下同)以上的高等教育,或举办函授、刊授、广播、电视教育的,须经所在地的区、县成人教育局核报市成人教育局批准后,发给《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变更办学单位或办学人、校名、校址、办学性质、办学规模,调整专业(科目)或停办的,须按原申请办学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变更或停办。
外地社会力量不得在本市办学。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需在本市设立分支教学组织的,须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证明,经在本市设分支组织所在地的区、县成人教育局审核同意,报市成人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学校名称应明显体现所办学校的类别、层次、性质。
三、聘请的兼职教师或工作人员,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同意。
四、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招生学生,不得设立分校。举办中等以下的短期(不满一年,下同)函授、刊授、广播、电视学校,确需到外地招生的,须经市成人教育局同意,招收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组织授课。
五、短期面授学校的招生计划,应报所在地区、县成人教育局审批。学制一年以上的面授高等教育或函授、刊授、广播、电视教育的招生计划,应报市成人教育局审批。
六、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招生简章、广告登报、广播、张贴,须经市或区、县成人教育局批准。
七、严格教学管理,确保教育质量。
八、学生学习结束后,由学校发给附学习成绩单的《结业证明》,不得颁发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结业证明》按市成人教育局规定的统一制式印制。
九、因教学需要聘请外籍或港澳地区教师、接受外资或与外国人联合办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或从事办学以外的其他活动。
十一、收取学杂费须按市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接受教育、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用所收学费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各种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