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四、严格执法,不得放弃法定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工作中,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除法规另有规定依照法规规定执行外,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审批事项,先受理的机关应主动同相关机关联系。需要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协调一致后才能办理。协调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违法行为,先处理的机关应主动同相关机关联系或在处理后及时移送相关机关。
  三、对先受理的机关联系或移送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告诉先受理的机关。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档案,做好执法统计和执法信息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确定岗位责任,建立执法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做到:
  一、熟练掌握本部门业务和所执行的法规、执法程序和要求。
  二、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收受被管理者的礼物,执勤时不在被管理单位用餐、购物,不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管理者的服务。
  四、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标志,仪容整洁,语言和举止文明,尊重被管理者。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五、坚守岗位,对应处理的事项及时处理。不在执勤岗位上会客或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
  六、罚没财物一律上交,不得私分、侵占或截留。
  七、模范遵守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处(科),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执行机关的统筹下,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执行机关(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和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执法监督机关设立专门的监督组织或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巡视、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