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24日)废止

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9月18日市政府第34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缓解市场供需矛盾,防止奢侈浪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第三条 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办)主管全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区、县控办负责本区、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物资、商业、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监察、交通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各区、县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控制指标执行,不得突破。
  各区、县,市政府各局、总公司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年度控制指标,由市控办根据国家下达给本市的年度控制指标,按地区、按系统核定下达。
  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和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年度控制指标,由其上级机关下达。
  县级以下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由其上级机关提出控制要求,自行安排落实。
 第五条 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支出,必须单独入帐,如实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将统计报表报送上级机关。
  区、县控办及市政府各局、总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审查所属单位的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汇总上报市控办。
 第六条 对部分商品实行专项控制。本市专项控制商品(以下简称专控商品)的具体范围,由市控办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对专控商品实行定点供应。专控商品的定点供应单位(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单位)由市控办会同市商委确定。非定点供应单位不得向单位销售专控商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