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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失效]

  四、在埋没凤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1米以内乱搭乱建。
  五、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2米以内进行钻探,或堆放重物、垃圾、渣土,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六、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3米以内挖沙取土,或设置厕所、沼气池、粪池、牲畜圈等能引起地下电缆腐蚀的建筑。
  七、在设有过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其他危及过河电缆安全的作业。
  八、移动或损坏架空线路设施或无线线路设施。
  九、在危及架空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或乱搭乱建。
  十、非通信线路设施维修人员攀登架空线路设施。
  十一、在架空线路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电视天线。
  十二、向架空线路设施或无线线路设施射击、抛掷杂物。
  十三、其他危害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设的工程项目,凡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市电信管理局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施工,应与市电信管理局签订协议,明确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责任。施工中发生损坏通信线路设施事故的,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电信管理局报告。
 第九条 市电信管理局应加强对通信线路设施的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及时抢修通信线路障碍。市电信管理局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的车辆和工作人员经过路口、渡口、桥梁时,有关部门应凭抢修工作标志或证件优先放行。
 第十条 物资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废金属收购的规定,发现资卖、变卖通信线路设施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市电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盗窃、损坏通信线路设施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市电信管理局处理。对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电信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由市电信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当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执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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