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的决定(1998)》(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6日)废止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0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8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4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45元。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提出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