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违反
《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未缴纳绿化补偿费擅自建设的,除责令限期足额缴纳绿化补偿费外,并按应缴纳绿化补偿费5%至10%的比例,处以罚款。
第七条 违反
《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建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应建绿化工程造价1‰至5‰的罚款。
第八条 违反
《条例》第
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一个半月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除责令改正外,处责任单位每平方米2角至5角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
《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
《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除责令限期交出外,处责任单位每平方米2角至5角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
《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处以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