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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一、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本企业贯彻实施,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本企业依法承担各项义务,为依法治厂服务;
  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底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工资调整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对本企业重大、涉外、横向联合、招标经营、内部承包等经济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参与经济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并监督、指导经济合同履行;
  四、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政策法律咨询,代理参与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五、办理本企业商标、专利、工业产权、科技成果权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起草、依法审核企业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七、整理、汇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为本企业提供法律资料;
  八、配合本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
  九、负责企业聘请、委托律师工作;
  十、监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治安、交通、城市建设与管理、文化、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等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政策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完成厂长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或者厂长办公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内部有关文件资料和统计报表;
  三、对本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向厂长提出制止和纠正的意见,并如实向执法主管部门反映;
  四、在办理法律事务工作过程中,向本企业有关部门和职工调查、取证、收集资料;
  五、厂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实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忠于职守,为本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负责;
  四、对属于国家和本企业秘密的技术、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资料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已设置企业法律顾问的企业,仍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参加谈判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机关,对忠于职守,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的,解除其企业法律顾问职务,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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