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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 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驻本市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下同)和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该部门或者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远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驻外地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由有关单位接待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本市的采访事宜,由接待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邀请外国记者参加。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以不定期组织外国记者在本市参观、采访,并可向外国记者推荐采访项目。
 第五条 外国驻京记者、外国驻京新闻机构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租用房屋设立办公场所,须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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