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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三、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确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防范的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的。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责任事故: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技术过失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技术过失是指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疗护理,但由于水平有限而造成的过失。
 第六条 责任与技术两种原因兼有的医疗事故,应根据其主要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第七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按《办法》七条的规定及时报告,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报告;发生死亡后果或涉及多人的医疗事故、事件,还须立即逐级向市卫生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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