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1995年7月15日)废止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地人员)的管理,维护劳务市场管理秩序,严格控制本市流动人口数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雇用外地人员务工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在京务工的外地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全市外地人员务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地人员务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允许雇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范围,以本市城乡社会劳动力不能满足用工需要为原则,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 用工单位雇用外地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每年申报雇用外地人员劳动力计划:
一、在京的中央所属单位、军事单位,向市劳动局申报。
二、市属单位,由其归口主管的市级机关、部门(含总公司)向市劳动局申报。
三、区、县属单位和乡镇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报,由区、县劳动局核报市劳动局。
四、建筑企业,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统报市劳动局。
第六条 雇用外地人员计划 ,经市劳动局批准后 ,由用工单位按照本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 ,向公安机关申领雇用人员《暂住证》 ;凭《暂住证》和雇用外地人员计划批准证明向市 、区 、县劳动局申领雇用人员《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以下简称《做工证》)。
使用外地人员的建筑企业,凭《暂住证》、雇用外地人员计划批准证明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在京施工的证明,向市、区、县劳动局申领雇用人员的《做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