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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修改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城区、近郊区主干道、次干道、重要支路、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桥和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
  二、城区、郊区城镇城市道路和一般支路、街巷、胡同,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保洁员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飞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停车场、收费存车处、农贸市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的,摊位周围3米范围,经营时间
内由经营者负责。
  五、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的“门前三包”责任地段,按《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天早晨定时清扫,并在六时半(冬季为七时半)前完成。
  二、做好经常保洁工作。重点地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应随时保洁,做到路面无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三、清扫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站或垃圾容器,不得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周围,不得扫入道路的雨水口内。
  四、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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