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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业性台球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参加台球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场内秩序,不准喧哗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二)不准利用台球赌博或变相赌博。
  (三)文明打球,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台球活动场所经营者应予批评劝阻,劝阻无效或严重影响场内秩序的,应劝其退场,直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禁止在道路 、街巷、市场、街头公园 、草坪绿地等露天公共场所从事台球活动。
 第九条 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台球活动场所经营者应每年向区、县文化局申报核验,经核验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十条 台球活动场所经营者自领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满半年不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区、县文化局注销其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由市文化局统一印制;安全合格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台球活动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指
导 ,须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文化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营业性台球活动场所的。
  (二)管理不力,秩序混乱的。
  (三)转让、出租、伪造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的。
  (四)不按期申请核验换证的。
  (五)多次超过规定的晚间营业时间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由文化局收回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台球活动场所经营者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取缔该经营场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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