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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业性台球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营业性游艺场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1994年8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营业性台球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9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台球活动健康发展,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维护文化娱乐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台球活动,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文化局主管营业性台球活动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协助同级文化局对营业性台球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开办营业性的台球厅、场等台球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的室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两张以上的标准球台及相应设施,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三)设有衣物保管处等服务设施。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台球活动场所,必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开办单位或开办人向所在区、县文化局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批准的,发给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
  (二)持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安全合格证。
  (三)持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未领得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营业性台球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营业性台球活动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台球活动场所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验票(或计时收费)、治安保卫等管理人员。
  (二)禁止以台球聚赌。对以台球进行赌博的,应予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晚间营业时间不得超过23时。
  (四)执行财会制度,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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