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楼堂馆所(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合建的楼堂馆所)的建设,凡列为《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按照本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报批《项目开工报告》前的各项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中央所属单位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旅游旅馆(含宾馆、饭店)项目,本市的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报国家审计署审计;本市的建设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由本市与中央所属单位合建的项目),市的区、县审计局按下列分工进行审计。
一、市级机关、团体和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
二、中共区县委,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区县政府、区县政协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
三、除上述第二项以外的区县机关、团体,区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区县审计局审计。
本市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合建的项目,按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审计局审计。
第四条 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有关资料。
二、按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审批文件。
三、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凭证。
四、项目的资金来源。
五、资金落实情况及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的凭证。
六、《项目开工报告》。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申报《项目开工报告》前,必须先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