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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极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须报当地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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