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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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