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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
 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989年7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服务、外贸行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统一领导,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承包经营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承包经营审计。
 第四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前,应对企业清理财产、核实资金、清理债权债务。发包与承包方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草稿,应事前按财政隶属关系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审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报告。
  (二)工资总额、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递增分成比例等指标的测算依据。
  (三)《资产责任及历史效益报告》。
  (四)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后,审计机关应按下列内容,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
  (一)财产状况。
  (二)年度财务收支、财务决算。
  (三)年度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四)兑现合同的方案。
  (五)承包方、发包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六)执行税收财务制度的情况。
  (七)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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