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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全国、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登记分发至承办单位;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市政协办公厅直接分发至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申明理由退回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协办公厅,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建议、提案提出的比较集中的全市性重大问题,可按行政隶属关系报请主管副市长审批。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可以采取函件、电话、当面对话等方式,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作书面答复,也可以联名书面答复。对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先当面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征求第一位签署人意见),一般在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意或谅解后,再作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应严格审查,并亲自签发。
 第九条 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拟文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函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直接函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或市政协办公厅。
  承办单位应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按要求进行分类,在建议、提案复文上标明类别。建议、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十条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函询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征询意见后需要重新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厅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逐月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通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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