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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遗址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古文化遗址,应由遗址管理处设立保护标志,严加保护,防止破坏;遗址出土的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及其他文物,应妥善保管,严防损毁和丢失。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发掘,须经市文物局核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由指定的专业考古单位进行。
  保护范围内,必须维护地形地貌,维护和合理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符合遗址环境风貌;建设工程,除居住在保护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房,经区文物局同意、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批准外,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经市文物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核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应在市文物局指定的区域进行,不得乱设营业摊点。
  在控制地带内,须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在保护地形地貌的前提下,进行绿化。
 第六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损毁文物和和危害遗址的行为。
  禁止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
  禁止非法发掘地下文物和非法买卖出土文物。
  禁止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采矿、开窑、挖山、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禁止建设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的生产设施和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活动。
  从事非禁止的生产活动,除正常的农业生产外,均须经市文物局同意。
 第七条 遗址管理处应制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的保护利用规划,经市文物局、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保护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划逐步整治。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禁止非法发掘地下文物的规定和第七款规定的,由市、区文物局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停产,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挖掘的文物。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按违章建设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矿产、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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