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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规定[失效]

 五、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院所,实行基本工资包干管理。完成技术承包经营指标的,在全年奖金免税限额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每增加相当于科研事业费10%的纯收入,奖金免税限额增加5%的月基本工资。
 六、科研院所应实行优化组全,分级承包,划小核算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人事、工资、奖金、福利制度,对编外人员,可酌情减发工资。
 七、实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本市的重点科研项目,经鉴定验收后,可以从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外的结余经费中提取10%至15%,奖励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征奖金税,并可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预提使用。
 八、鼓励科研院所以下列方式进行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一)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
 (二)承包、租赁、购买、兼并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三)兴办科技企业,或组建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综合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
 (四)进行其他科研生产横向联合。
 九、科研院所兴办科技企业,从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照顾。
 十、对技术出口或技术产品出口的科研院所(包括科研生产联合企业),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出口的技术和技术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二)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海关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保税办法,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科研院所因研究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及其配套设备、附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海关审核批准,可以减免进口关税。
 (三)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科研院所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出国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再次出国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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