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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四)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五)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规定的设备管理考核指标。
  市工业交通各部门应根据上述指标,制定行业设备管理的考核指标和办法。
 六、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参与技术改造措施、基本建设项目中有关设备的各项工作。
 七、企业进口或租赁国外设备,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有关的工作,从质量、维修、安全及备件供应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
  企业的进口设备合同,应明确规定引进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能力、质量指标,相应的附件备件和技术资料、验收方式和时间、验收标准和索赔条款等。
 八、企业应提前准备与进口设备相配套的设施,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企业维修进口设备所需配件,应尽量采用国内产品。
 九、企业应合理使用设备,加强维护保养,防止设备超负荷运转,保证设备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使用主要生产设备,应实行操作证制度,未经技术考核的职工,
 不得上岗操作。
 十、企业设备检修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应列入企业年度计划进行考核。
 十一、企业应实行设备检修承包制,将检修质量、费用、期限承包到班组、个人,承包实现的经济效益应与奖励挂钩。
 十二、企业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经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技术革新奖条件的,可申报技术革新奖。
 十三、企业应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及时清理闲置设备。企业设备无故长期闲置的,由市财政局收取闲置设备占用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出租、转让设备取得的收益,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监督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做他用。
 十四、市工业交通各部门应根据《条例》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具体的设备报废标准和程序。
 十五、企业设备检修、设备更新改造的技术资料和动力系统、管线管网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基础文件,应有专人搜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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