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
设备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加强企业的设备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设备管理,均应执行
《条例》和本规定。
二、市工业交通各部门(局、总公司,下同)、各企业,应确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和负责设备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三、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主管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履行
《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市属企业设备大修计划;协调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推行设备综合管理,组织开展设备评价、评优、评定等级活动。
四、市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设备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业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设备更新改造、设备备件专业化生产和引进设备的国产化工作。
(三)审批所属企业重点设备检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行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
(五)组织行业设备评价、评优、评定等级活动。
(六)组织技术信息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
五、企业应实行设备综合管理,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将设备管理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作为企业晋级考核的内容。下列各项设备管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一)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二)设备新度系数。
(三)设备大修理专用基金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