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
过街桥、道工程的主体结构、护栏、通道门和雨水抽升设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
单位自行修建或交由单位专用的过街桥、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六、 违反本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理:
1、 有本规定第二条禁止的行为,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分别由公安、公安交通、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2、 未经批准在过街桥、道及其附近施工,有碍过街桥、道的安全或正常通行的,由市政工程管理处责令停工,并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处罚。
3、 未经批准在过街桥、道内设置广告的,由市政工程管理处责令拆除,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
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处罚。
4、 拆毁过街桥、道工程主体结构、护栏通道门和雨水抽升设备等设施的,由市政工程管理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并按《
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处罚。损毁上述设施及交通、照明设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维护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维护管理不及时,造成过街桥、道及其设施毁损,环境脏乱,影响安全或正常通行的,由主管单位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过街桥、道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过街桥、道日常的统一管理,并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