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2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
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
京政发〔1988〕92号 10月13日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下简称过街桥、道)的管理,保障过街桥、道的安全、整洁、畅通和良好秩序,作如下规定。
一、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过街桥、道,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 行人通过过街桥、道须遵守公共秩序,爱护过街桥、道内的交通、照明、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过街桥、道内,禁止聚众打闹、停留、集会和其他妨碍通行的行为,禁止设置营业摊点或进行其他营业性活动,禁止在墙壁、地面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抹刻画,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禁止在过街通道内夜宿。
过街桥、道内,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残疾人轮椅车除外)通行。但设有非机动车专用通道的,允许非机动车通行。
三、 在过街桥、道及其附近进行施工(包括维修作业),影响过街桥、道安全或正常通行的,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前征得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并按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规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主管机关批准。
四、 在过街桥、道内设置广告,应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办理。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或灯箱等,必须保持牢固、整洁、美观。
五、 过街桥、道由下列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交通护栏、交通标志和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由过街桥、道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
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由过街桥、道所在地的环境卫生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