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
京政发〔1988〕85号 9月21日
第一条 为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必须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 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按建成投产使用后的用水量,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和监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不满3000吨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在申报立项的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抄送节约用水办公室。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节水设施用水计划,报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计划部门或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批准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应报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