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
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
京政发〔1988〕76号 9月5日
为进一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特通告如下:
一、 自1989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不再使用市制、英制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二、 本市产品名牌、商标、广告、公文、报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票证和商业贸易等,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或符号。
现行的粮票、油票、蛋票、肉票,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同时附标市制计量单位的方式,可延续到1990年底。
三、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