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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试行资金分帐管理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分别列帐。
 第三十一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按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设立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工资增长基金)并从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工资增长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住房基金。
 第三十二条 企业超缴税利后的财政返还部分,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核定,可从中提取10%至20%作为经理基金;其余部分均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承包前的专项贷款继续执行原还贷办法。合同双方应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还贷额度和期限。贷款还清后,应调整承包基数。
 第三十四条 提倡企业承包企业。企业承包企业后,原执行的各项政策和税利上交渠道不变。其分得的税后利润,作为承包企业留利,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鼓励承包经营企业用企业资金进行经营性投资。用企业资金投资兴办的联合企业,可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饮食、服务、修理业企业在承包期内,可根据规定按月预提修理费、家具用具摊销、零星购置费,年终节余部分可转年使用,超支部分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可在税前列支。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饮食、服务、修理业企业在承包期内减免的所得税,由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行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三十七条 承包期满,经审计机关审计确认各项指标达到合同要求后,企业经营者方可离任。
  企业经营者违法经营造成的债务,应由企业经营者个人全部承担。
 第三十八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在承包期间,企业经营者应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承包经营企业内部应实行层层承包责任制,将经济指标、服务指标和各项管理指标逐项分解落实到部、到组、到人,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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