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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商业业务并善于经营管理。
  (三)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五)符合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
  招标可在本企业或本行业中进行,有条件的也可以面向社会。投标者可以是个人、集团或企业法人。集团、企业法人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
  招标程序参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者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产增值、发展目标及职工队伍建设,应作为任期目标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在任期内,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副职、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组成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后,企业领导班子即告解散。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其完成承包经营合同、实现任期目标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情况,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1至3倍。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应低于企业经营者。
  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保留其标准工资的80%。企业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议后,可按月预支,年度结算。收入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部分,应依法纳税。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承包前必须进行清查财产,核实资金。企业财物短缺、残损、变质等损失,经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后,按企业财产损失处理。冷背呆滞商品贬值的损失,可在预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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