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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三)因不可抗力或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经营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四条 由于承包方经营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或者企业亏损额达到或接近企业自有资金总额时,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由于发包方严重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承包经营合同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六条 因变更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双方分清责任后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经营活动、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发包方应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协调承包方同各方面的关系,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法规、规章以及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由于发包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致使承包经营合同不能履行时,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致使承包经营合同不能履行时,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法人的代表,依法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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