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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采取欺诈、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合同。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营私舞弊,违背民主议定原则签订的合同。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合同。
  (六)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包合同。
  承包合同经确认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且不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五)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六)因税收、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当事人一方收益受到较大影响的。
  (七)承包方转营他业,并有稳定收入,承包者本人不按合同从事生产的。
  (八)因生产经营规模不适度,造成土地产出率下降的。
  (九)土地、果树划分过于零散,不利于耕作或管理的。
  (十)根据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在劳动力得以合理安排,生产技术等条件又具备的情况下,实行专业承包适度规模经营的。
  因本条第(六)、(七)、(八)、(九)、(十)项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方在原承包的土地上打井、修渠、平整土地、培植幼树以及改良土壤效果明显而增加的投资,由发包方给予补偿。
 第十条 承包合同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经营、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调解不成或者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合同性质的协议书、任务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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