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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不按规定掘路施工的;
  2、在道路上打开地下管道井盖,未设置护栏、标志的;
  3、损毁、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
  4、未经批准,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未经批准,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2、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
  3、未经批准,组织文娱、体育等活动的;
  4、未经批准,开辟、调整班车站点的;
  5、不按规定砍伐、修剪树木、维修电杆电线等作业的;
  6、玩球、跳舞、演技、游艺、散放畜禽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的;
  7、往车行道上排水或抛弃物品妨碍交通的。
 第三十六条 拖拉机改轮调速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1、在禁行的时间和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2、违反路口行驶规定的;
  3、不按规定试车的;
  4、不按规定办理异动登记的;
  5、不按规定带灭火器的;
  6、不按规定安装防护网的。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1、不按规定会车的;
  2、不按规定牵引车辆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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