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三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时,不准鸣喇叭。遇有紧急情况或行经狭窄街道、胡同的急转弯时除外。
第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准。上列车辆使用警报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车辆受阻时使用;
2、两辆车以上接续行驶时,只准第一辆车使用;
3、不准连续使用;
4、22时至次日6时,不准使用;
5、不准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路段使用。
第十七条 车辆出入胡同或门口时,必须减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遇有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列队横过未划人行横道线的道路时,须减速让行。
第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慢行;
2、在划有导向车道线的路口,按导向箭头所示方向分道行驶;
3、向左转弯时,紧靠路口中心小转弯。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左转弯时,必须大转弯;
2、遇有停止信号时,不准沿路口绕行。
第二十条 机动车通过环行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
2、变更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3、进、出环形路口时,让在路口内环行的车先行。
第二十一条 车辆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傍山险路会车,靠山壁一侧的车辆须让外侧的车辆先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有障碍一方的车辆须减速让对方车辆先行;但有障碍一方车辆正在超越障碍时,对方车辆须减速避让。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受阻塞停车时,不准停在人行横道内。
第二十三条 载重量2000公斤以上的货运汽车,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准在二环路(不含)以内的道路上行驶。遇特殊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