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三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时,不准鸣喇叭。遇有紧急情况或行经狭窄街道、胡同的急转弯时除外。
 第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准。上列车辆使用警报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车辆受阻时使用;
  2、两辆车以上接续行驶时,只准第一辆车使用;
  3、不准连续使用;
  4、22时至次日6时,不准使用;
  5、不准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路段使用。
 第十七条 车辆出入胡同或门口时,必须减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遇有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列队横过未划人行横道线的道路时,须减速让行。
 第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慢行;
  2、在划有导向车道线的路口,按导向箭头所示方向分道行驶;
  3、向左转弯时,紧靠路口中心小转弯。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左转弯时,必须大转弯;
  2、遇有停止信号时,不准沿路口绕行。
 第二十条 机动车通过环行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
  2、变更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3、进、出环形路口时,让在路口内环行的车先行。
 第二十一条 车辆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傍山险路会车,靠山壁一侧的车辆须让外侧的车辆先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有障碍一方的车辆须减速让对方车辆先行;但有障碍一方车辆正在超越障碍时,对方车辆须减速避让。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受阻塞停车时,不准停在人行横道内。
 第二十三条 载重量2000公斤以上的货运汽车,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准在二环路(不含)以内的道路上行驶。遇特殊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者除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