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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失效]

 四、急性传染病的疫源地的消毒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甲类传染病的疫源地,由市卫生防疫站和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疫站共同负责处理。乙类传染病的疫源地,暴发或多发者,由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疫站负责处理;散发者,由病人所在地段的防病保健单位负责处理,区、县卫生防疫站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医疗卫生用品和消毒药剂、药械的生产经营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的生产原材料,须经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原材料,需有检疫或消毒合格证明。
 2、产品必须消毒合格: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须做到无菌;卫生用品须达到卫生标准。产品须经市卫生防疫站或市卫生防疫站委托的区、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发给消毒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3、生产消毒剂、洗消剂、杀虫剂、灭鼠剂和消毒药械,必须经市卫生防疫站核报市卫生局批准。消毒药剂、药械的新产品,由市卫生局核报卫生部批准,发给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六、经销单位不得采购和销售无卫生许可证或消毒合格证的产品,不得销售包装破损和过期的产品。
 七、下列单位,须按规定作好消毒工作:
 1、托幼园所必须依照卫生防疫站制定的规范,对餐具、毛巾、玩具等定期进行消毒。
 2、以皮毛、羽毛为原料的生产单位,须对皮毛、羽毛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加工或使用。
 3、经营旧货的单位,须对旧衣物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出售。
 4、火葬场停放尸体的场所、运送尸体的车辆、接触尸体的物品、污水等,须按市卫生防疫站的规定严格消毒。停放尸体的场所应作到无蚊、蝇、鼠、蚤和其他病媒昆虫、动物。死于传染病的病人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及时火化。
 八、国宾馆和外国驻华使馆、驻京代办处及其公寓的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由市卫生防疫站负责。
 九、违反本规定的,按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别由市、区、县卫生防疫站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进、有下列1、2项行为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有下列3至7项行为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可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医疗卫生用品和消毒药剂、药械,应责令停止销售,严加封存,直至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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