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
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
京政发〔1988〕66号 7月19日
第一条 为提高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的经营服务水平,促进各该行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下列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饭庄、洒家、餐厅、饭馆、洒巴、咖啡厅、小吃店、饮食商亭和车摊等饮食业经营者。
(二)照相(含冲卷、洗印等专项业务)、洗染、理发、浴池等服务业经营者。
(三)修理民用电器、自行车、钟表、鞋、黑白铁制品、塑料制品、皮件、家具、照相机、摩托车、缝纫机、仪器仪表、制冷设备、办公用品和弹棉花,以及其它综合修理加工项目等修理业经营者。
(四)除涉外旅游饭店以外的旅馆、饭店和接待旅客住宿的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等旅店业经营者。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行使下列职责,对全市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实行全行业统一管理。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保护经营者合法经营,协助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经营者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企业等级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按规定核定企业等级。
(三)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组织行业网点的合理布局。
(四)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按规定组织实施行业的技师考评。
(五)组织技术、经营经验和信息交流,提高服务质量。
(六)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八)指导同业公会的工作。
(九)行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可自愿组成同业公会。同业公会的主要工作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反映经营者的意见、要求,抵制损害行业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经营者委托帮助协调经营者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向经营者提供促进业务发展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