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 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 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地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
(四) 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 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 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 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 经批准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市建筑企业同等对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 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
(一) 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按工程造价总额的6‰缴纳;承包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8%缴纳。
(二)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以日工方式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12元缴纳。
(三) 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建筑企业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劳务费6%缴纳。
九、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建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