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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失效]

 3、 工商银行对校办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 鼓励有条件的校办企业发展出口产品和“三来一补”等项目,创办中外合营企业。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营项目,可由区、县政府审批,报市计划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对于校办企业所创外汇,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外汇留成和奖励的规定,保证创汇企业优先用汇。
 四、 新办校办企业不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工资指标的,由所在区、县校办工业公司审批。凡需增人增资的,仍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市劳动部门要将新建校办企业的劳动工资指标纳入国家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劳动工资指标充实校办企业职工队伍。
 五、 校办企业生产所需属国家统配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物资部门要开设户头,列入专项,优先优惠组织供应。
 六、 小学校办企业新增用电30千瓦以下、其他校办企业新增用电50千瓦以下的,免购用电权。供水部门对校办企业用水指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给予照顾。
 七、 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都要积极与中小学建立联系,帮助创办和办好校办企业,也可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采取联营、带料加工等多种形式扶持校办企业。工业主管部门要把所属企业扶持校办企业的工作列入计划并检查落实。
 八、 农林、畜牧、土地、农业物资供应等部门,要帮助农村中小学校办好农、林、牧、副、渔各业,并帮助解决所需的土地、苗木、良种、水产鱼苗、种禽种蛋、饲料、化肥、资金、技术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和产品收购等问题。
 九、 校办企业职工,原属教育事业编制的,保留其编制;原为教师的,保留教师待遇。
  校办企业所需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在同其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调入或聘任到校办企业中任职。
 十、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企业因地制宜多业并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创办企业或组建校办企业联合体。
 十一、 中小学和事业单位办的校办企业归学校或事业单位领导,其固定资产归学校或事业单位管理。校办企业所得利润,应有一定比例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和用于补充生产经营必需的流动资金,其余部分上缴学校,作为办学经费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企业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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