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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88〕60号 6月30日)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小学校校办企业的发展,筹集办学经费,改善教学条件,特作以下规定:
 一、 凡本市普教系统的中小学校、事业单位和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所属从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农、林、牧、副、渔业以及科技开发、信息、咨询等新兴行业的企业(以下统称校办企业),除已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1、 新办的校办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至2年。原有校办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免税照顾。
 2、 校办企业中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3、 校办企业奖金税的免税限额为人均4个月的平均工资。市、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校办企业的一次性奖励,免征奖金税。
 4、 凡城市工业企业、科技企业、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科研单位以技术、设备、资金投资的校办企业,执行本条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城市企业、乡镇企业和科研单位从校办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 对校办企业在资金信贷方面给予以下照顾:
 1、 自1988年至1990年,每年由市财政局拨出一定数额的周转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建校办企业和经济效益好或有发展前途的校办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项目。各区、县财政应作出相应安排。周转金的使用,分别由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向市、区、县财政局提出具体计划。
 2、 市财政局资金分局为校办企业开设专户,从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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