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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京政发〔1988〕57号 6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范围:以海淀区中关村为
中心,东至德清路前屯东路,西至农大路、万泉河路、京密引水渠、玉泉路,北至西三旗路、东北旺路,南至新开渠以北的区域。另在海淀区永丰乡划定试验区新技术产业中间试验基地,也属试验区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试验区工作的主管机关,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试验区办公室)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全面负责办理《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试验区各项管理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试验区的管理工作,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工作,按《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五条 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生产营业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其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备案。确定为建设项目的投资,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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