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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失效]

  本市企业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或进料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包括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成套散件,海关凭市经贸委批准文件和合同验放。
  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门窗口和专职人员优先办理报关手续;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中的大型货物、集装箱货物、鲜活易腐货物,实行昼夜服务,及时验放。
 四、 简化银行贷款手续 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贷款,贷款额在银行审批权限内的,银行在接到企业贷款申请和必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经营好、效益好、资信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贷款,经开户银行进行信誉评估,可免担保;银行试办活存透支贷款,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用款。
  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初期经济效益尚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根据外汇贷款办法,对其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因发展出口产品生产,周转资金发生困难,需要季节性、临时性贷款,期限在3个月内的,银行应予优先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资金为足,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在企业内部发行债券;经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可向社会发行债券。
 五、 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
  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果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交流中心申请仲裁。有关各方对仲裁决定必须执行。必要时,可以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交流中心直接办理被聘用职工的调转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对被辞退的职工,原属借调、借聘的,由原单位接收;属于聘用的,干部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工人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登记,可以由有关部门介绍就业,可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也可以自谋职业。
 六、 放宽地方所得税的减征范围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内可免交土地使用费
  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销售(营业)利润率在30%以下(含30%)的,可减免地方所得税。其中:20%以下(含20%)部分,免征地方所得税;20%以上到30%以下(含30%)部分,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限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免交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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