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11) 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12) 地球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13) 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新技术及其产品;
各项新技术及其产品细目,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国内外高技术、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 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 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 企业的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 具有中专以上学力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力的科技人员,下同)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含本数,下同)具有大专以上学力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从事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新技术服务的劳动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中专以上学力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 有2万元以上的资金,并且在试验区内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 有企业章程和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 兴办新技术企业,须向试验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发给新技术企业证书,凭新技术企业证书向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到海淀区税务局和银行办理税务登记和开户手续。
七、 试验区办公室每年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标准,对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