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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失效]

 (10) 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11) 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12) 地球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13) 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新技术及其产品;
  各项新技术及其产品细目,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国内外高技术、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 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 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 企业的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 具有中专以上学力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力的科技人员,下同)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含本数,下同)具有大专以上学力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从事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新技术服务的劳动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中专以上学力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 有2万元以上的资金,并且在试验区内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 有企业章程和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 兴办新技术企业,须向试验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发给新技术企业证书,凭新技术企业证书向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到海淀区税务局和银行办理税务登记和开户手续。
 七、 试验区办公室每年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标准,对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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