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
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京政发〔1988〕52号 5月30日
一、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核定。
三、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试验区办公室)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海淀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新技术企业的审批核定事宜。
四、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 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2) 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3) 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4)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5) 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6) 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7) 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8) 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
(9) 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