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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
 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京政发〔1988〕52号 5月30日

 一、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核定。
 三、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试验区办公室)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海淀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新技术企业的审批核定事宜。
 四、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 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2) 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3) 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4)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5) 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6) 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7) 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8) 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
 (9) 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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