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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实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同时加强分散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失效]

  住宅建设项目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以多层每平方米400元、高层每平方米600元为计算基数,于开工前一次交清。
  收缴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作为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六、 下列建设项目不交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 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2、 学校的教学设施;
 3、 医院的医护设施;
 4、 科研单位的科研设施;
 5、 社会福利设施;
 6、 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设施;
 7、 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8、 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9、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用房;
 10、 落实私房政策用房;
 11、 中小学教师宿舍。
 七、 分散建设项目中的住宅,应由建设单位按批准建设的住宅建筑面积的15%的比例,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交纳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商业、学校和其他管理用房)建设费用。此项建设费用由区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解决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问题。建设单位能提供配套建设所需用地或负责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的,收费标准可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费用,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并按当地区政府安排的建设计划监督使用。
 八、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收缴。建设单位按本规定交纳上述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市政、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费用或索要住宅。违者,按乱收费、乱摊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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