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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
 管理办法> 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通知
 京政发〔1988〕38号 4月25日


  1987年7月23日市政府京政发92号文发布的《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1项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罚没物资,“糖烟、洒和粮、油分别交由区、县副食品公司和粮食局鉴定收购或销毁”。鉴于烟草属于专卖商品,决定将上项规定修改为:“六、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罚没物资,结案后按下列规定处理:1、生活资料交由商品归口的国营商业单位或信托商店收购;生产资料和废品交由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糖、洒和粮、油分别交由区、县副食品公司和粮食局鉴定收购或销毁;烟草专卖产品交由市烟草专卖局收购或处理。”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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