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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执照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
 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京政发〔1988〕21号 2月29日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的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含技术审核、服务费,以下简称执照费)。
 第三条 执照费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金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下同)计收,标准如下:
  一、设计概算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3‰计收;按以上比例计算不足50元的,收50元。
  二、设计概算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2‰计收。
  三、设计概算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
  四、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减收或免收执照费:
  一、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设施,免收执照费。
  二、市政设施、铁路线路,减半收执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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