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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5、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拟指派的工程现场负责人的简历。
 五、外国企业接受发包单位的委托或中标后,须向市建委领取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发包单位持草签合同到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提请审查工程预算造价。
 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须按国家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批准(属外国投资并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仍可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并由外国企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来我国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国家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外国企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合同批准文件及许可证;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资本信用证明;
 4、其它有关材料。
 七、外国企业按前条规定办理的注册有效期,为承包工程合同工期。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外国企业应与发包单位签定延期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延期注册登记手续。合同终止的,须缴还登记证。
 八、外国企业经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后,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纳税登记等事项。
  外国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统计机关报送统计资料。
 九、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应执行我国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接受本市工程质量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我国尚未制定施工规范、质量标准而必须采用外国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的特殊工程,外国企业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将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的中文文本报送本市工程质量监督机关。
 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国内企业的,应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分包给外国企业的,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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