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办文程序,加强对文件的审批把关工作。对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报来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不予受理,并退回呈报单位。
二、办理国务院文件和市政府交办文件
(一)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对市政府办公厅分发的国务院文件原件、翻印下发的和全文登报的国务院文件,应积极贯彻,不要等待市政府行文转发才执行。认为需要请示市政府或需以市政府行文作具体布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具体执行意见,并代拟文搞报市政府审定。对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批交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或拟文转发的国务院文件,有关部门应抓紧办理。一般文件应在一周内,急件应在3天内将贯彻意见、代拟转发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厅。不能按期提出意见、拟出文稿的,应告知办公厅,说明情况。
(二)国务院文件,凡是市政府领导同志已开会贯彻布置,或已全文登报注明不另行文,不需要再作书面指示的,一般不再转发。
(三)国务院文件中要求限期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时代市政府起草报告稿,一般应在国务院限期到达之前半个月送市政府办公厅呈批。
(四)国务院文件,未经市政府转发的,或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一律不得自行转发、翻印和复印。
市政府办公厅翻印下发的国务院文件,应视同正式原件认真贯彻执行,并妥善保管。
(五)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要抓紧办理,属于本区、县,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可直接答复报送文件的单位,并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市政府办公厅。需由市政府行文批转、答复的,要代拟文稿,经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署上报。
三、向市政府报送的简报
(一)除市公安局、安全局外,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限定只出一种简报。
(二)各基层单位的简报,不要直送市政府。
(三)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的简报,除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的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