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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向市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市政府交办文件的若干规定

  10、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划拨建设用地、颁发施工执照、检查建设违章、勘察测绘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规划局;
  11、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外合资企业用地、土地争议、拆迁安置补偿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土地局;
  12、关于劳动工资、招工、招干等事项,应分别直接报送市劳动局、人事局;
  13、关于物价、收费标准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物价局;
  14、关于调整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合并乡镇、街道办事处,拨付救灾经费,褒扬烈士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民政局;
  15、关于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定级和人员编制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6、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品和减免赠品关税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侨务办公室;
  17、关于购置国家专项控制商品,汽车定编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18、关于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和旅游车业务、新增液化石油气用户(含购置灶具、钢瓶及增加液化石油气用量)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政管理委员会;
  19、关于中等专业、成人教育、职业中学、技工等学校的设立、撤销、合并等事项,应先分别直接报送市高教局、成人教育局、教育局、劳动局,由主管局再分别报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市计委;
  20、关于成立单项运动协会、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占用现有体育设施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体委;
  21、关于法规、规章草案,应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
 (三)各委、办、局之间及委、办、局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几个部门和地区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领导同志应亲自出面商量。未与有关方面认真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的事情外,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
 (四)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所属单位,一般应向区、县政府或主管上级部门请示,不要越级向市政府请示。
 (五)各委、办、局召开专业会议的报告、纪要,市政府一般不予批转。其中如有需要请示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行文请示。
 (六)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报送市政府的请示,除领导同志直接索要的外,文件抬头都要写给市政府,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呈批,不要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人,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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