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区
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向市政府
报送文件和承办市政府交办
文件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向市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市政府交办文件,作如下规定:
一、向市政府的请求、报告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属于职权范围内自行处理的事项,应按规定主动负责处理;应由本区、县、本部门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或所属单位发布,不要向市政府请示或要求批转。
(二)凡是市政府主管部门主管的事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几个主管部门的,应当由主要负责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主管部门处理不了,或按规定必须经市政府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报送市政府审批。
例如下列等事项的文件,应直接报送主管部门:
1、关于基建、技措项目、投资和投资指标、市属集体单位改变所有制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计委;关于利用外资事项应分别直接报送市计委、市经贸委;
2、关于技措项目、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引进产品的国产化项目、全市用电平衡事项、有关日常工业生产调度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经委;
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设计规范标准定额、标准设计方案、勘察设计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外埠勘察设计单位进京和中央在京勘察设计单位注册等事项,应直接报送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4、关于基建项目的开工计划、施工管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外埠建筑企业进京承包工程以及建筑、安装等企业的设立、撤销、合并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建委;
5、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及外事、外经活动,应分别直接报送市外办、市经贸委、市科委;
6、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技术设备引进、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海外投资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经贸委;
7、关于与国外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科委;
8、有关重要商品的供应、商办工业事项、商业网点规划、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技措计划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商委;
9、关于增拨财政经费,减免税收等事项,应分别直接报送市财政局、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