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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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