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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2、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3、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4、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5、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7、工程保修要求。
  8、中标评定条件。
  9、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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